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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請人
執見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耀捷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銓興營│執見設│上海商業│21588 │30,700元 │111年2月15日 │NKH1134236││ │造有限│計室內│儲蓄銀行│ │ │ │ ││ │公司 │裝修工│北高雄分│ │ │ │ ││ │洪克倫│程有限│行 │ │ │ │ ││ │ │公司 │ │ │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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