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劉世章、王夢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王夢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0,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 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1月12日邀第三人湯建榮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1月12日起至127年1月12日止,自撥款日起12月(寬限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債務人王夢薇後,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債務範圍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本金15,722,29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催告函、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林內 43 (空 白) 81.00 52分之1 2 高雄 鳥松 林內 43-96 (空 白) 168.00 全部 3 高雄 鳥松 林內 43-101 (空 白) 2,240.00 52分之1 4 高雄 鳥松 林內 43-123 (空 白) 101.00 52分之1 5 高雄 鳥松 林內 43-124 (空 白) 27.00 52分之1 6 高雄 鳥松 林內 64 (空 白) 299.00 52分之1 7 高雄 鳥松 林內 64-8 (空 白) 5.00 52分之1 8 高雄 鳥松 林內 64-9 (空 白) 251.00 52分之1 9 高雄 鳥松 林內 64-10 (空 白) 174.00 52分之1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74 林內段43-96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60.58 二層:57.64 三層:57.92 四層:48.43 屋頂突出物:13.77 夾層:20.28 合計:258.62 陽台:26.42 雨遮:9.00 全部 球場路文心巷8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