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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昱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振賢非陳紆均)

二、請提出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務人陳紆均、陳振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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