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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陳紆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貴公司於111年9月16日陳報狀

仍未提出)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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