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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流湖
相對人
正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鳳
債務人
賴春槐
債務人
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賴春槐於民國102年6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賴春槐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賴春槐於102年6月19日邀第三人劉素蘭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2年6月19日起至132年6月19日止,約定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債務人賴春槐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2,211,94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債務人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8,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5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30日邀第三人劉素蘭、債務人賴春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款3,000,000元、7,000,000元,合計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8年5月30日起至109年5月30日止,於借款期限內循環動用借款,每筆借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債務人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應於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動用後按月於每月30日支付利息。詎債務人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尚欠債權人本金10,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108年12月6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正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首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債權附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有送達證書5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金鼎 744-11 (空  白) 162.58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97 金鼎段744-11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64.08 二層:63.90 三層:65.96 四層:65.96 五層:34.09 合計:293.99 陽台:27.8 全部   大春一街58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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