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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侑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宇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沈宇禎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楠段481地號 土地及其上133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沈宇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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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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