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華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華郎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維新段548地號土地及其上9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華郎及債務人陳啓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