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沈美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華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華郎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維新段548地號 土地及其上9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華郎及債務人陳啓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