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麗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麗君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果貿段54地號土地及其上140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第十五條,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催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相對人何麗君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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