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王紹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王紹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紹琪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10月30日向聲請 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30日起至119年10 月30日止,約定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債權人本金180,7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二項第2.1款,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 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111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書面通知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1年7月7日)時,已屆期之債 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雖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之回執收件人簽收面,未提出掛號郵件收件人簽收面,無法釋明對相對人之加速條款通知是否合法送達,難認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未具狀陳報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1年7月7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 額為何,亦未盡釋明債權金額之責。綜上,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左營 果貿 12 (空 白) 41,462 45150分之40 2 高雄 左營 果貿 12-1 (空 白) 1 45150分之4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830 果貿段12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十層:96.23 合計:96.23 陽台:22.83 全部 果峰街10巷7號10樓 共有部分:果貿段924建號,面積:1,714.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60分之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