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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耀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貴公司聲請狀聲請人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為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聲請人究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或「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 三、相對人胡耀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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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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