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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聲請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志宏即信誠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貴公司提出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僅有法定代理人侯珷文之印文)。

二、貴公司提出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則貴公司聲請事項請求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之依據。

三、請確認提示日記載100 年11月1 日是否為誤載,如是,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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