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千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提出聲請人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