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萬裕、李硯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鷹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即應蓋用鷹隼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併檢附經更改之聲請狀到院。(聲請人已變更名稱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惟於聲請狀具狀 人處仍用印原公司名稱鷹隼寰宇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李萬裕、李硯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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