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