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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聲 請 人
集多寶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彥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貴公司聲請狀內容有誤,如要聲請本票裁定,請依據如附件所示內容填寫聲請狀。

三、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明貴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內蓋用公司大小章。

四、貴公司所提出之本票無到期日,則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如需請求利息,則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分別具體載明年、月、日。

五、相對人林彥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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