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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
高準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高準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請至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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