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83號
- 聲請人
-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呈即太勝雞肉行、陳冠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太勝雞肉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太勝雞肉行為獨資商行,請更正相對人為『陳冠呈即太勝雞肉行』。又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太勝雞肉行與負責人陳冠呈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陳冠呈為相對人並請求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
三、太勝雞肉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冠呈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