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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聲請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具狀人蓋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為影本)

二、相對人江誼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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