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1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聲請人
陳財田
聲請人
游晧碩
聲請人
李金銘
聲請人
前列游晧碩、李金銘共同
相對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32號判決確定,被告應負擔歷審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於第一審預納之裁判費新臺幣2,429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