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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景裕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蔣玫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財田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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