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柯秀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1日111年度審訴字第173號民事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