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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保任

抗告人
即原告
柯秀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1日111年度審訴字第173號民事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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