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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0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被告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825,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46,2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94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9,11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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