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毛志堅、劉秋男
- 當事人即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 洋宏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06號 反訴原告即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毛志堅 反訴被告即 洋宏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秋男 上列當事人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1,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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