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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劉國才

  • 原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劉國才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朱雅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卷內 尚乏兩造間工程契約之詳細價目表及監造計畫書,致難以確認原告依契約原得請求金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亦無從確認監造責任之有無,本件既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之 詳細價目表,並詳細說明依約原得請求報酬之計算方式;被告則應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監造計畫書,並應就108年5月15日抽查時,抽查紀錄表與監造日誌記載不同之原因詳予說明,且應提出完整之抽查照片到院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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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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