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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
    劉國才

  • 當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劉國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1,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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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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