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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嘉辰興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上原告與被告林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原

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940元(計算

式:面積102.41㎡×111年公告土地現值6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

1/2=3,48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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