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被告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7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0元(即兩造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