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7號
- 原 告
- 聯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顏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8,564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10,117.41㎡×111年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原告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4,578,5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