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 原告
- 李莉蓁
- 原告
- 吳坤璋
- 原告
- 吳旻純
- 原告
- 吳坤達
- 被告
-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14/4350)、99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之查封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273元【計算式:(988地號面積297.52㎡×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1014/4350)+(990地號面積186.44㎡×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4,604,2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