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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 原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1,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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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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