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2號
- 原告
-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