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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 原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12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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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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