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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保任

聲請人
歐敬耀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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