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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銓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豐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原告與先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被告龍城工程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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