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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告
何順市

藍健銘

陳宏榮

陳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93號拆除地上物強制執行事件中被告就金錢債權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6,460元(即被告聲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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