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上旗、鄭雅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鄭雅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400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5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3,420,201元,應予剔除並重行分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420,201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