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8號
- 原告
- 昱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凱瑞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玲、陳富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