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黃建慧
被告
富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癸
被告
吉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朝興
法定代理人
趙邦楨
法定代理人
高麗美
法定代理人
葉詩萍
法定代理人
葉華山
被告
陳永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0㎡+200㎡)×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10000+民國111年度建物課稅現值159,9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1000=22,3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