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0號
- 原告
- 陳琮欽
- 被告
- 瑞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卿
- 被告
- 陳志廷
- 被告
- 陳足馥
- 被告
- 鄭品宸
- 被告
- 新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得家
- 被告
- 葉佐軒
莊家妤
華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324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6,986,602元債權額,應減為2,845,912元,並請將其減少之金額4,140,690元,再行重新依比例均等分配予原告及其他債權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7,768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增加受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