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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蕭承信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
即反訴被告
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鋐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訓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均具狀陳明已私下達成口頭和解方案,希望再開辯論製作和解筆錄,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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