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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吟曲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告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就原告主張之抵充順序及金額仍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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