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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洪主民

  • 原告
    王忻慈李卉羽
  •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 原 告 王忻慈 李卉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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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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