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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翁熒雪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告
宜揚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秦宜菲
被告
黃義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2萬9,74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宜揚車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2日邀同被告秦宜菲及黃義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分為100萬元及400萬元兩筆,約定借用期限自110年3月12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分5年60期,按月於每月12日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訂定,並於上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自111年1月1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1.15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並於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惟中央銀行為持續協助減輕企業資金成本負擔,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續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辦理,故現年利率為1.5%。復依前揭借據一般條款第5條約定,倘債務人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就此前開債務預計於111年7月12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起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則自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詎料,被告宜揚車業有限公司自111年4月起未依約還款,迭經原告追索均置之不理,故依前揭借據約定,分期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尚積欠本金402萬9,7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原告函、放款客戶查詢單、小額貸款查詢單、原告楠梓分行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3頁至第43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805,950元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年利率1.5% 自111年4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年利率0.1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 年利率2.28%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 年利率0.228%  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3.28% 自111年7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2日止 年利率0.328%    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0.656% 3,223,798元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年利率1.5% 自111年4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年利率0.1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 年利率2.28%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 年利率0.228%  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3.28% 自111年7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2日止 年利率0.328%    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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