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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
    王雅緹、張天吉

  • 當事人
    呷客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呷客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緹 被上訴 人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2年5月5日送達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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