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 上訴人
- 呷客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緹
- 被上訴人
-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2年5月5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