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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1號

查閱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謝文嵐楊凱婷許家菱

上訴人
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璁
上訴人
林家鈵

林家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家德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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