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雄
上訴人與李日恭等7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8元,應繳裁判費為17,9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與李日恭等7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8元,應繳裁判費為17,9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