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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琬如

上訴人
陳錦珍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1年5月9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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