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錦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陳錦珍 被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8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1年5月9日送達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