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億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厚宇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厚宇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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