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郭文通
- 法定代理人許自足
- 當事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宜峰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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