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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被告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宜峰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給付票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7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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