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自足
- 被上訴人
- 呂宜峰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